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芳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20民初08102号
案号
(2019)沪0120执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损失90万元;   二、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90万元为计算本金,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隆村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鹏炫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各自在最高限额1,3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隆村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鹏炫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诚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信米业有限公司、孙芳清、孙嫩清、孙陵娟、孙陵军、孙陵艳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各自在最高限额8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诚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信米业有限公司、孙芳清、孙嫩清、孙陵娟、孙陵军、孙陵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上海汉德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上海灏村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隆村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鹏炫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汉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诚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永信米业有限公司、孙芳清、孙嫩清、孙陵娟、孙陵军、孙陵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时间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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