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91民初353号 |
案号 |
(2020)冀0491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俊涛、郝娟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932.89元及逾期罚息240900元,合计1254832.89元。 二、具体还款方式为: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每月28日前偿还10000元;自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每月28日前偿还20000元;自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每月28日前偿还75000元;2022年3月28日前偿还剩余款项69832.89元。 三、被告张俊涛、郝娟逾期付款,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并且须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还数额优先抵扣借款本金) 四、被告刘志军、张俊红、杨海波、闫清堂、李趁梅、李岩、孙洁、邯郸市灵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其他双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6094元,减半收取计8047元,由十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