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2********2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087民初1630号
案号
(2018)鄂1087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彬、被告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胡先平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被告王彬、被告宋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时间
2018-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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