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龙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19)冀0402执1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王书奎、曹素玲、王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毅借款本金2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0元,由被告王书奎、王龙伟、曹素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