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大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1********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03民初1619号
案号
(2019)闽0403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吴可群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误工费19248元、住院护理费11550元、交通费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326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32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护理费1987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622166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支付吴可群各项损失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元范围内支付吴可群各项损失100000元,合计210000元,扣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赔偿款50000元,还应支付给吴可群各项损失16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三、田大全应赔偿吴可群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8516.20元[(622166元-110000元)×70%-100000元],扣除田大全已垫付的57000元,还应支付吴可群201516.2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四、驳回吴可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1元,减半收取计6250.5元,由吴可群负担3250.50元,由田大全负担3000元。重新鉴定费2780元,由田大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时间
2019-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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