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21********21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绍商初字第00880号 |
案号 |
(2013)绍执民字第00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金龙应返还原告陈志钢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0年8月21日起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列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3-01-16 |
发布时间 |
2014-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