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2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绍商初字第00880号
案号
(2013)绍执民字第004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陶金龙应返还原告陈志钢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自2010年8月21日起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列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3-01-16
发布时间
2014-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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