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双恒餐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执624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2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吉利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2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尤元,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欠息492609.47元,以及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6%再加收30%计算的罚息、复利,二吉利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偿还754号《借款合同》765号《借款合同》766号《借款合同》、77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45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0日期的欠息合计1385378.39元,以及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6%再加收30%计算的罚息、复利,三吉利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偿还1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5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率5.656%计算利息、复利,以及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656%再加收30%计算的罚息、复利,四本案仲裁费258788元,由吉利公司全部承担。五申请人对吉利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安市省新镇西埔村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吉利公司的上述裁决第一至四项债务,且应以71号《高抵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16231000元为限,但上述裁决第四项确定的仲裁费不在此限额内。六申请人对吉利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安市省新镇西埔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吉利公司的上述裁决第一至四项债务,县应以200号《高抵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6128200元为限,但上述第四项的仲裁费不以此限额内。七双恒餐具公司对吉利公司的上述裁决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应以58号《高保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6600万元为限,但上述裁决第四项的仲裁费不在此限额内。八吴友平和陈玉治对吉利公司上述裁决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应以110号《高保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8000万元为限,但上述裁决第四项确定的仲裁费不在此限额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8-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世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3739544217M
登记机关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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