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永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2********7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民初214号  | 
    
案号  | 
      (2018)冀04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票款4500万元及逾期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600万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700万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邓振铅、郭永孜、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最高担保额12,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票款450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按《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其中:600万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200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700万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铁厂任何一方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另一方的偿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凯莱贸易有限公司、邓振铅、郭永孜、河北康沃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博盛冷轧带钢有限公司、河北润迪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金丰球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铁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时间  | 
      2019-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4执65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3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271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