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9********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民终3624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5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洪明赔偿苏振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73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9元,由苏振华负担439元,周洪明负担300元。案件受理费苏振华已预交,周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院交纳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苏振华负担150元,周洪明负担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时间 |
2018-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