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廉东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3********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11民初172号 |
案号 |
(2016)吉0211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延边东城无公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廉东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吉林市吉兴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万元,并给付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月20日的违约金948944元; 二、被告吴宪存、延吉市宪存空心砖厂对判决第一项中的290.3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对应的821549元违约金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吉兴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吉兴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4元;由被告吉林延边东城无公害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廉东洙共同负担47110元,被告吴宪存、延吉市宪存空心砖厂共同对其中的41484元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