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3********2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岳民初字第05403号 |
案号 |
(2016)湘0722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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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庆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7月11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355 217.35元、从2015年7月12日至《融资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即2016年10月10日的应付租金280 434.85元、违约金43 000元。 二、被告张威、张芳、张钰萍对被告陈庆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陈庆峰、张威、张芳、张钰萍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845元、财产保全费4 042元,共计14 887元,由被告陈庆峰、张威、张芳、张钰萍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四被告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