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03********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路民初字第01761号
案号
(2015)台路执字第01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路桥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邵子伟人民币38444.99元。鉴于被告浙江金农药械有限公司已实际垫付134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应支付的保险理赔款38444.99元中,24949.99元支付给原告邵子伟,13495元支付给被告浙江金农药械有限公司。二、被告林超赔偿原告邵子伟人民币19464.07元。三、第三人台州市路桥东方中国城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邵子伟人民币12976.05元。上述一、二、三款项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邵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邵子伟负担250元,由被告林超负担960元,由第三人台州市路桥东方中国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640元。鉴定费(被告浙江金农药械有限公司预付)1000元,由原告邵子伟负担150元,被告林超负担510元,由第三人台州市路桥东方中国城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4-02
发布时间
2015-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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