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军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126民初1979号 |
案号 |
(2017)鄂1126执2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北安、李林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488.88元、利息7266.44元、罚息188.57元(利息、罚息算至2016年10月12日)及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9.89%算至借款还清之 日止的后期利息; 二、王细兵、管新群、管军兵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60元,减半收取计461.80元,由被告王北安、李林春、王细兵、管新群、管军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时间 |
2017-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