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德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3刑初549号 |
案号 |
(2017)川0183执3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德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小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上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常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杜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内,由被告人刘德富赔偿被害人李仕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钟金波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人刘德富、杜川共同赔偿被害人尹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人刘德富、刘小杉共同赔偿被害人曾庆群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王常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时间 |
2017-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