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呼民初字第20号 |
案号 |
(2016)内07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海云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宝辉欠款本金3 000 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日起按本金3 000 000.00元的日利率万分之六给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满洲里喀秋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放弃其他诉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8 399.00元减半收取为24 199.50元,由原告赵宝辉负担4 199.50元,被告时海云承担20 000.00元。剩余诉讼费24 199.50元退回原告赵宝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3-11 |
发布时间 |
2016-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