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8********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呼民初字第20号
案号
(2016)内07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海云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宝辉欠款本金3 000 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日起按本金3 000 000.00元的日利率万分之六给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满洲里喀秋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放弃其他诉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8 399.00元减半收取为24 199.50元,由原告赵宝辉负担4 199.50元,被告时海云承担20 000.00元。剩余诉讼费24 199.50元退回原告赵宝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时间
2016-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