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成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4********2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2835号 |
案号 |
(2016)冀0929执1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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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王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本金25,297.07元,并以25,297.07 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13.5%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止; 二、苗成玉对本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王艳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7-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