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启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呼民初字第1号 |
案号 |
(2016)内07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宋艳芬借款本金2 000 000.00元及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利息260 000.00元; 二、被告韩梅给付原告宋艳芬自2012年9月1日起以2 000 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韩海英、张启忠、何永江对被告韩梅应当履行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