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启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104********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呼民初字第1号
案号
(2016)内07执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宋艳芬借款本金2 000 000.00元及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利息260 000.00元; 二、被告韩梅给付原告宋艳芬自2012年9月1日起以2 000 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韩海英、张启忠、何永江对被告韩梅应当履行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时间
2016-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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