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1********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00275号 |
案号 |
(2013)衢柯执民字第00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建清材料款1680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徐志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2-12-26 |
发布时间 |
2015-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