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821********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00275号
案号
(2013)衢柯执民字第00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衢州柯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建清材料款1680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徐志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2-12-26
发布时间
2015-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