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明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5********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3069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39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明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曹建海购车款380000元、被告李大威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曹建海相关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曹建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裴明虎负担6998元、被告李大威负担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时间
2019-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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