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62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203民初2579号 |
案号 |
(2019)粤0203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志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谢淑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邓志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