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19********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刑初字第153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恢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利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三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六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尹茂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唐子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九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聂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邓红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刘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追缴被告人戴利生、刘力、尹茂宏、唐子和、聂敏、邓红武、刘军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时间
2019-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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