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9********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刑初字第153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恢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利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三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六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尹茂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唐子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先行羁押的九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聂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邓红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刘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追缴被告人戴利生、刘力、尹茂宏、唐子和、聂敏、邓红武、刘军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