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03民初1823号
案号
(2019)豫1003执1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永德、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萌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将牟66921.24元; 二、被告于志正对原告胡孬的上述损失与被告吕永德、吕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原告胡孬负担943元、被告吕永德、 吕鹏、于志正负担147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19-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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