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03民初1823号 |
案号 |
(2019)豫1003执1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永德、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萌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将牟66921.24元; 二、被告于志正对原告胡孬的上述损失与被告吕永德、吕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原告胡孬负担943元、被告吕永德、 吕鹏、于志正负担14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