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30********2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29民初113号
案号
(2017)川0129执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均、徐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截止2016年7月8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252,761.84元,并从2016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最低还款额计算透支利息; 二、被告李东对被告韦均的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被告韦均、徐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时间
2017-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