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2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706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202执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光财、仲丛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截至2014年9月19日的借款本金1 591 829.94元、利息、罚息10 325.9元及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刘光财、仲丛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违约金15 918.29元; 三、被告刘光财、仲丛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77 122元; 四、被告周光树、刘继先、管丽红、魏淑巧对被告刘光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05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时间
2017-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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