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涂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19********2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随县执字第00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邱道成、沈献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邱道义、沈献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本案而花费的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涂洪波、吴付琴对被告邱道成、沈献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4-03-07 |
发布时间 |
2015-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