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23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02民初11856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1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志平保证金30000元; 二、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志平工资409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发布时间 |
2018-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