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7********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武侯民初字第3162号
案号
(2014)武侯执字第01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侯法院民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作玖、孙素花、苏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借款剩余本金99 208.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截止2013年5月6日,逾期利息970.17元、罚息4 988.29元。从2013年5月7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的数额以还清之日银行系统产生的数额为准); 二、被告苏作玖、孙素花、苏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违约金20 000元; 三、被告苏作玖、孙素花、苏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律师费6 310元、快递邮寄费44元,共计6 354元; 四、被告王芳对被告苏作玖、孙素花、苏小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930元,诉讼保全费1 195元,共计4 125元,由被告苏作玖、孙素花、苏小明、王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4-08-12
发布时间
2014-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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