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一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0********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20民初01156号 |
案号 |
(2018)沪0120执5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一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义功借款410,000元,并偿付原告潘义功以4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潘义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潘义功负担1,584元,被告张一兵负担7,2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