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一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0********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20民初01156号
案号
(2018)沪0120执5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一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义功借款410,000元,并偿付原告潘义功以4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潘义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潘义功负担1,584元,被告张一兵负担7,2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8-08-10
发布时间
2018-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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