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文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21********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鱼民初(二)字第126号(2015)鱼民初(二)字第126号 |
案号 |
(2016)桂0203执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姚文茂、覃裕姣于2010年9月25日签订的《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编号:2010年柳中银零字车贷八-267号); 二、被告姚文茂、覃裕姣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借款本金23007.56元及截止2015年3月18日的利息924.44元、罚息615.5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上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姚文茂、覃裕姣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83元; 四、被告姚文茂、覃裕姣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姚文茂抵押的车牌号为“桂BL6722”锋范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姚文茂、覃裕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