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0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202民初375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汉元偿还借款本金253733.29元,并支付2018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汉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2元、公告费600元(两次),由被告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