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利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6********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124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8)鄂1124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英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汤利华、张桂芳于2014年4月27日向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年利率按11.16%计算,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为60264元,本息合计220264元(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16%计算)。两被告同意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本息60000元,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息50000元,余下部分于2019年6月3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 两被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则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6.74%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英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