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利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6********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124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8)鄂1124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英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汤利华、张桂芳于2014年4月27日向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年利率按11.16%计算,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为60264元,本息合计220264元(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16%计算)。两被告同意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本息60000元,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本息3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息50000元,余下部分于2019年6月30日前本息全部还清; 两被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则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6.74%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时间
2018-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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