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0********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3刑初120号 |
案号 |
(2018)川0183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李建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