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8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云0802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6)云0802民初392号民事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忠瑜借款本金4000000.00元。二、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丁忠瑜支付利息160000.00元。在此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月利率2%从2016年2月19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忠瑜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