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5********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8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云0802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2016)云0802民初392号民事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忠瑜借款本金4000000.00元。二、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丁忠瑜支付利息160000.00元。在此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月利率2%从2016年2月19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丁忠瑜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吴建东、南飞飞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时间
2017-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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