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晏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2民初2402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4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晏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欠款本金14550.5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0日利息为1699.33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复利计算,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晏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时间
2019-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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