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1********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09942号
案号
(2017)京0101执1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曹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支付截止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的欠款本金四万九千五百元、利息一万二千零一十九元七角五分、滞纳金一万零一百五十九元五角三分、手续费二十元,合计七万一千六百九十九元二角八分;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曹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支付利息、滞纳金(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六元由曹锋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时间
2017-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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