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8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8民初10933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8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周冰江、李相涛借款本金七万六千七百八十八元八角及利息一万零八百四十三元一角(截止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冰江、李相涛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七万六千七百八十八元八角为基数,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靳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周冰江、李相涛律师费七千元; 四、驳回周冰江、李相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靳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八元(周冰江、李相涛已预交),由周冰江、李相涛负担三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靳超负担一千零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