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连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3********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兵1202民初959号
案号
(2019)兵1202执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连芳向原告邓长江偿还借款本金390 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张强、袁张兵、王进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邮寄送达费150元,共计4585元,由被告王连芳、袁张强、袁张兵、王进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9-12-30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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