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兵1202民初959号 |
案号 |
(2019)兵1202执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连芳向原告邓长江偿还借款本金390 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袁张强、袁张兵、王进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邓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邮寄送达费150元,共计4585元,由被告王连芳、袁张强、袁张兵、王进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