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2********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204民初1115号
案号
(2017)浙0212执5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江东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慈溪市吉臻塑料薄膜厂支付原告宁波华商锦东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 3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慈溪市吉臻塑料薄膜厂支付原告宁波华商锦东化工有限公司以货款1 32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在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30 000元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岑通林、龚惠明对被告慈溪市吉臻塑料薄膜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岑通林、龚惠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吉臻塑料薄膜厂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时间
2018-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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