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斌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2********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崆刑初字第00114号 |
案号 |
2015年崆执字第00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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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斌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史斌红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透支款人民币179368.3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透支款人民币1743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时间 |
2017-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