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1********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64262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13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861.67元; 二、被告孔祥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28日的借款利息8,779.60元、逾期利息5,913.99元、复利1,882.22元以及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军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若被告孔祥军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孔祥军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云A9QM85、车架号为LNBMDBAH8FU116511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孔祥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孔祥军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计684.50元,由被告孔祥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