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赖明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4********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 |
案号 |
(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0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赖明朗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827.47元,截至2013年2月15日的利息1259.3元及费用303.05元,共计5389.82元。并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赖明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01-06 |
发布时间 |
2015-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