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3********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02民初9609号 |
案号 |
(2020)冀0302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海龙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