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91民初4208号 |
案号 |
(2019)冀0391执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凯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吉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