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3********2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201民初563号 |
案号 |
(2017)黔0201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吕燕与原告阮文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吕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文租金179479.68元、租房押金15000元,并支付原告阮文装修损失费114334.76元、违约金50000元,以上合计358814.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由原告阮文负担506元、被告吕燕负担668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一并返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