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连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岳民初字第1216号 |
案号 |
(2015)安岳执字第00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连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偿还借款29006.95元及利息(利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计算); 二、被告彭显礼、蒋明应其对前款所列李连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连俊、彭显礼、蒋明应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2-11 |
发布时间 |
2015-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