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正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2********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528民初21号 |
案号 |
(2018)云2528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正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元阳县恒大工矿建材五金机电商行截止2018年1月24日前的货款82138元; 二、驳回原告元阳县恒大工矿建材五金机电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董正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原告元阳县恒大工矿建材五金机电商行负担689元,由被告董正兴负担1853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08 |
发布时间 |
2018-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