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9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04民初127号
案号
(2021)冀0404执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精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7252047.3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三、驳回原告邯郸市精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52元,减半收取计35776元,由原告邯郸市精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5291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重庆市合川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0089414532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137号(华浩天际写字楼10层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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