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06********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606民初4514号 |
案号 |
(2019)鄂0606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老河口市昱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A101X17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480万元及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利息584133.92元,此后利息以14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付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老河口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陈小平、余海英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被告有权向被告老河口市昱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予以追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老河口市昱坤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位于老河口市城东大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河国用(2009)第14-103-8号)及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老河口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8360号、0002835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05元,减半收取570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52.5元,由被告老河口市昱坤纺织品有限公司、老河口市丰润贸易有限公司、陈小平、余海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