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3********0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91民初2387号 |
案号 |
(2021)鲁1791执1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剩余借款本金59 222.84元和利息(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