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衢仲字第2-8967号 |
案号 |
(2021)粤04执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裁决被申请人严浩归还申请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9笔借款到期未还本金合计3316.65元、借期内利息合计259.67元(13.95+8.72+6.89+6.54+23.54+18.90+18.31+10.79+8.66+8.39+11.52+11.34+9.60+15.26+12.40+12.21+23.54+19.49+19.62)。二、裁决被申请人严浩归还申请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合计85.68元,其中:(1)借据号为262020081800007865、应还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82天,逾期违约金为36.90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066.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借据号为2020092300016777、应还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78天,逾期违约金为2.74元,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借据号为2020092300016777、应还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50天,逾期违约金为1.76元,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4)借据号为2020092300016777、应还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19天,逾期违约金为0.67元,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5)借据号为2020101200008190、应还时间为2021年2月12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88天,逾期违约金为7.43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6)借据号为2020101200008190、应还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27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60天,逾期违约金为5.06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7)借据号为2020101200008190、应还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29天,逾期违约金为2.45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8)借据号为2020102000025638、应还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80天,逾期违约金为3.09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9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9)借据号为2020102000025638、应还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52天,逾期违约金为2.01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9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0)借据号为2020102000025638、应还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21天,逾期违约金为0.81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9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1)借据号为2020110900024607、应还时间为2021年3月9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64天,逾28期违约金为2.93元,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2)借据号为2020110900024607、应还时间为2021年4月9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33天,逾期违约金为1.51元,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3)借据号为2020110900024607、应还时间为2021年5月9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12日,逾期3天,逾期违约金为0.14元,2021年5月12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4)借据号为2020112500007202、应还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75天,逾期违约金为3.69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5)借据号为2020112500007202、应还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47天,逾期违约金为2.31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6)借据号为2020112500007202、应还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16天,逾期违约金为0.79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29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1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7)借据号为2021011100008698、应还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89天,逾期违约金为5.63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8)借据号为2021011100008698、应还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61天,逾期违约金为3.86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9)借据号为2021011100008698、应还时间为2021年4月11日的还款期次,从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逾期30天,逾期违约金为1.90元,2021年5月11日之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30元,由被申请人严浩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严浩在履行本裁决金钱给付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